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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简介

发布时间:2014-10-30 03:15 浏览次数:6573 来 源: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公约于 1883年3月20日 在巴黎签署,简称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原则,同时还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和不正当竞争应遵守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如专利的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等。截至 2003年4月15日 ,共有164个缔约方。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于 1886年9月9日 在伯尔尼签署,简称《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并对作品的起源国、受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作品、受保护的人、受保护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权利的限制、保护期限做出了规定。截至 2003年4月15日 ,共有150个缔约方。
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前者于 1891年4月14日 签署,简称《马德里协定》;后者于 1989年6月27日 签署,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前者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和国际注册效力,建立了一种国际合作制度,帮助申请人解决了在外国注册商标的问题。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为申请人注册商标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两个独立的文件,原则相同,执行的机构相同,但加入的国家不完全相同。截至 2003年10月23日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共有74个国家。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该协定于 1891年4月14日 签署。根据该协定,成员国承担制止虚假和欺骗性产地标记的产品销售和出口义务。对于凡是带有虚假和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者间接地把自己的商品标上他国产地、或者有名气的地方的地名、原产地名称,在进出口时,应当予以没收或者予以禁止,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制裁。截至 2003年4月15日 ,共有33个缔约方。
5.《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该协定于 1925年11月6日 签署,建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程序,对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程序、国际申请的内容、国际注册的效力以及外观设计单一性的特别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提供了便利,简化了手续,并减少了相应的费用。截至 2003年6月12日 ,共有32个缔约方。
5.《世界版权公约》
       该公约于 1952年9月6日 签署,并于 1971年7月24日 在巴黎修订。它采用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精神权利,保护的经济权利比较少,保护的期限也比较短,而且对新加入的国家不要求追溯保护。该公约的签署实际上构成了保护水平比较低的另一种版权体系,为一些愿意采用较低保护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选择。截至 2000年1月1日 ,共有98个缔约方。
6.《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该协定于 1958年10月31日 签署,目的是保护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可以由有关缔约国国家主管部门向日内瓦WIPO国际局申请注册,并通知缔约国。截至 2003年4月15日 ,共有20个缔约方。
7.《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该公约于 1961年10月26日 签署,简称罗马公约,是有关邻接权保护的第一个公约,只对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缔约国开放。该公约保护的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分别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做出规定,同时规定其最低保护期为20年。截至 2003年6月9日 ,共有76个缔约方。
8.《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该公约于 1971年10月29日 签署。凡是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都可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对《罗马公约》做了补充,但也有所不同,主要是有关对录音制品制作者保护部分的修改。截至 2003年7月15日 ,共有72个缔约方。
9.《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该条约于 1989年4月18日 签署。这是一个程序性条约,其目的是为了阻止非法复制的录像带的传播,阻止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为了进行国际注册登记,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设立了一个行政单位,即视听作品登记国际注册处。成员国将本国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的有关情况(权利人、视听作品依本国法享有的权利等)向国际注册处登记,并有义务保证已登记的作品版权不受侵犯,在发现侵权复制品时采取措施制裁侵权人,并使权利人得到民事补偿。截至 2003年7月15日 ,该条约的缔约方共有13个国家。
10.《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该公约于 1974年5月21日 签署,该公约建立了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的国际体系。截至 2003年7月15日 ,其缔约方共有24个国家。
11.《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该条约于 1981年9月26日 在内罗毕签署。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 (广告、商品、作为商标等) 目的。截至 2003年7月15日 ,其缔约方共有41个国家。
12.《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该条约于 1977年4月28日 签署,并于1980年修订。该条约是为了建立国际合作制度、解决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特殊问题而签订的。它规定的国际合作制度使申请人只需向国际承认的一个保藏机构提交微生物保藏,就可以向条约的所有缔约国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而无需向申请人希望得到保护的所有缔约国提交微生物保藏。该条约仅对《巴黎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开放。截至 2003年7月15日 ,其缔约方共有58个国家。
13.《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 1961年12月2日 签署,旨在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并由公约缔约国组成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从而形成当代国际植物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为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作交流以及新产品贸易提供了法律保护框架。公约要求各成员国给予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可以采用公约规定的专门方式,也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截至 2003年4月15日 ,共有52个缔约方。
14.《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该公约于 1967年7月14日 签署,并于1979年修订。根据该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70年4月26日 正式成立。该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并促进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截至 2003年7月15日 ,共有179个缔约方。
15.《专利合作条约》
       该条约于 1970年6月19日 签署,且分别于1979年、1984年和2001年修订,建立了专利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制度,规范了国际申请必须满足的形式要求,为希望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利、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申请人只要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PCT”受理局)提出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即可获得许多国家同时对发明进行的专利保护。任何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PCT申请。截至 2003年10月15日 ,共有123个缔约方。
16.《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该协定于 1971年3月24日 签署,并于1979年修订,确立了国际专利分类法。有关发明专利国际分类法的研究,早在1949年欧洲理事会建立时就已着手。1954年签订了关于发明专利国际分类的欧洲公约,1968年该分类法的第一版正式生效。由于非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不能参加该分类法的修订,因此,有必要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框架内缔结一项国际条约,以便将依据欧洲专利理事会主持制订的专利国际分类法变为世界范围内政府间组织执行的一种制度。该协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它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对1968年版本的分类法进行了修订,这就是国际专利分类法第二版。此后国际专利分类法每5年修订公布一次,目前已经修订公布至第七版。截至 2003年7月15日 ,共有54个缔约方。
17.《建立世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该协定于 1968年10月8日 签署,并于1979年进行修订,仅对《巴黎公约》缔约国开放,确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目的是便于管理繁多的商品品种,也便于那些实行审查制的国家进行审查。截至 2003年10月15日 ,共有43个缔约方。
18.《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该协定于 1957年6月15日 签署,且分别于1967年、1977年和1979年修订,仅对《巴黎公约》缔约国开放,确立了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该分类法包括两个清单:商品和服务分类清单,包括商品34类,服务8类;商品和服务清单,这是一个按商品或服务名称的字母顺序排列的清单。截至 2003年6月19日 ,共有71个缔约方。
19.《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该协定于 1973年6月12日 签署,简称《维也纳协定》,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以促进国际间的商标合作。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是经过专家充分论证、修改、补充的比较系统、完整、科学的分类,是进行商标检索、审查和建立科学档案管理的有力工具。没有图形要素的分类,不但检索困难,而且对图形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审查也难以进行。截至 2003年7月15日 ,共有19个缔约方。
20.《商标法条约》
       该条约于 1994年10月28日 签署,旨在简化和统一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其关于“一标多类”、“权利分割”和续展不审查等制度,既方便了申请人,也大大提高了商标确权机构的工作效率。截至 2003年7月15日 ,其缔约方共有31个国家。
21.《专利法条约》
       该条约于 2000年6月1日 在日内瓦通过,共有54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该条约上签字,旨在协调、统一专利申请以及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有关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形式条件要求。该条约规定:缔约方专利局对本条约规定的事务,不得增加任何形式条件。该条约目前还未生效。根据条约第21条,该条约应在10个国家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3个月生效。截至 2003年7月15日 , 7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
2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该条约于 1996年12月20日 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见下文)以“因特网条约”著称,它更新了版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完善了因特网以及其它数字网络上版权的保护标准。 2002年3月6日 正式生效,截至 2003年8月4日 ,共有42个缔约方。
2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该条约于 1996年12月20日 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构成因特网上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国际保护依据。 2002年5月20日 正式生效,截至 2003年7月21日 ,共有42个缔约方。
2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于 1994年4月15日 签署, 1995年1月1日 生效。该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且具有很强制约力的国际公约,其主要内容有:
1)重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以及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
2)新增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以及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3)确立TRIPS协议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将现有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肯定并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国际公约,第二类是基本肯定并要求全体成员国根据对等原则加以执行的十余个国际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的子公约,第三类是不要求全体成员国遵守并执行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世界版权公约》等;
4)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邻接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七个方面规定了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5)规定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程序;6)有条件地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并在某些条款的执行上给予不同的限期。截至 2003年4月4日 ,共有147个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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